2月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正的《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在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明确行政机关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职责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为破解行政处罚案件过罚不当、执法机关适用难等问题,新增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4种情形,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减轻处罚提供了直接依据。
理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具体职责。
完善了促进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由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扩大到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认定的裁量;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规定了下级机关原则上要适用上级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调整适用。
首次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许研研介绍,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决定,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定性,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考量,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这些都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容。《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在法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
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细化量化,避免类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过大,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无法精准量化把握。《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明确规定不罚、轻罚、重罚等各类适用情形,避免执法畸轻畸重。《办法》除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列举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等3种情形,为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为包容审慎监管拓展了空间。落实“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既要对轻微违法行为放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严管,《办法》继续保留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对涉及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阻挠取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要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 记者 宋时刚 实习生 徐凌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