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户”购车能享额外补贴?买车不同人群优惠不同或涉嫌价格歧视

2022年11月15日 15:56 

 

 
    近日,济南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购买某品牌汽车时被告知,指定大型企业的员工在享受原有价格优惠的基础上,还能享受比普通消费者更多的优惠。为此,他怀疑自己受到了价格歧视。

    近日,记者走访了济南多个品牌的多家汽车4S 店后发现,赵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除了某些大型企业员工外,高校教师、公司高管、医生、银行员工等群体也是某些汽车品牌的特定优惠对象。然而,对不同身份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优惠政策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暂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消费者如果想通过法律维权,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大客户”购车能享额外补贴

    最近准备换车的赵先生,在沃尔沃4S 店选购时得知,除了厂家给出的正常车价优惠外,如果以三甲医院医护工作者、985/211院校的教授及副教授、归国留学生等身份购车,还可以享受整车成交价基础上4000-16000元的额外优惠。

    “汽车厂家有自己定义的‘精英’群体,把他们当成‘大客户’。同样是花钱购车,凭什么因身份不同在优惠上区别对待?这样的销售方式就是价格歧视。”赵先生非常不解。

    近日,记者来到赵先生所说的位于济南市二环南路的沃尔沃4S 店,以有意购买一辆沃尔沃XC60 汽车为由,详细了解了该车型的销售事宜。4S 店内一位张姓销售顾问介绍,汽车厂家和一些知名大型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电网等有合作,这些企业的员工购车,厂家会给予4000  -16000元不等的补贴,一些特殊职业也被列为优惠对象。

    记者在该沃尔沃4S 店内看到一张名为“沃尔沃大客户优惠专享”的海报,上面印有该品牌汽车的优惠对象。石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电网等在内的33家单位的员工和三甲医院医护人员、985/211 院校的教授副教授、归国留学生等,都是该品牌汽车的优惠对象,他们购车会在成交价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补贴。

    “只要在合作单位工作满半年,提供相关工作和保险证明,经厂家审核通过后,就能享受厂家相应的购车补贴。”张姓销售顾问告诉记者。

    “大客户”购车优惠成“行规”?

    近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走访了济南多个品牌多家汽车4S 店发现,除了沃尔沃汽车,宝马、奥迪、红旗等多个品牌的多家汽车4S 店也有自己的目标“大客户”,这些“大客户”购车会额外享受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优惠。这些汽车厂商的目标“ 大客户”的工作单位大都是一些全国知名的大型企业,还包括高校教授、医护工作者、归国留学生等“精英”人群,此类人群购车能享差异化价格已成了一些车企默认的“行规”。

    一位不愿具名的汽车4S 店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如今一些汽车品牌特别是一些豪华品牌会将收入稳定的阶层看作核心用户群,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他们购买自家品牌的汽车,更能产生示范带动效应。 差异化价格政策的存在,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主观上不存在价格歧视的故意,也不存在对职业和身份的歧视。

    “我认为同一款车用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人就是一种价格歧视。事实上,‘大客户’只是一小部分群体,想要达到增加汽车销售量的目的,车企在销售时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否则就会让人产生反感。”赵先生表示。

    差异化价格行为暂无明确法律禁止

    据悉,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它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畴。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2016年2月25日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并将经营者的相对优势地位界定为: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具有依赖性。从这个层面上看,车企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属于相对优势地位。然而,此条规定在2017年正式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予体现,但说明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相对优势的滥用,并尝试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事实上,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早就意识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危害,并通过立法来规范这种行为。目前,法律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监管在我国仍处于空缺状态。

    另外,2008年8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合国表示,从相关法条看,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歧视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针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三是没有正当理由。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判断车商是否违法,难点在于判断他们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要考虑市场份额、上下游控制力等因素。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多次使用“交易相对人”这一术语,但均未对“交易相对人”的范围其作出明确界定。另外,1998 年5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对价格歧视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据此,禁止价格歧视仅适用于保护经营者。

    赵合国表示,车企这种售车实行差异化价格的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更多的价格歧视现象,本着平等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应该对价格歧视现象高度重视,尽快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让消费者不再受到价格歧视。

    本报记者  马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