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非法买卖个人信用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将受严惩

2020年07月25日 01:22  山东法制报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101施行 

  本报讯(记者 张子慧 见习记者 任雯)724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724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0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61条。 

  在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方面,《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明确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根据《条例》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提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有关行为。 

  此外,《条例》还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将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