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室建设和管理要双管齐下

2019年08月15日 13:50  本报记者 高文超

    “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国家一直在提倡母乳喂养。为满足群众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需求,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三年来,母乳喂养率逐年提高,但现实中不少哺乳期的妈妈却时常遭遇公共场所哺乳的尴尬,究其原因是母婴室的建设和管理很难让人满意。   

    近日,记者走访我省部分地区发现,商场、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母婴室配置标准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短板”亟待补齐,公共交通的母婴室规划仍旧是空白,母婴室的建设步伐还应加快。 

    母婴室“有点脏”,妈妈们“不放心” 

    泰安的徐女士第一次当妈妈,在公共场所哺乳、换尿布让她倍感“尴尬”。她每次带宝宝到市中心的商场超市,很难找到满意的母婴室,“我每次给宝宝换尿不湿都是在女厕所,有时候喂奶也在角落里或者在女厕所。虽然我会带着哺乳巾,但是天气热的时候宝宝很抗拒。” 

    去年年底,徐女士和家人多次驱车往返于泰安烟台,在高速服务区虽然找到了母婴室,使用时却高兴不起来。“母婴室很少有人打扫,尿布台很脏,有灰也有油。”她还亲眼见到有施工人员在母婴室抽烟。“建设母婴室应该注重卫生、隐私、安全,应配备最起码的冷热水、烘干机,以及报警装置、安全门锁等。”在徐女士看来,一间让人满意的母婴室软件和硬件都要过关。 

    公共场所哺乳难,许多妈妈有同感,省城的李女士和邹城的刘女士也有同样的困扰。“有的商场每个楼层都有,有的商场就只有一两个,不够方便,”李女士告诉记者,“大部分母婴室都挨着厕所,味道有点臭。”“某个商场虽然设置了亲子厕所,但是门锁坏了好几个。”因为母婴室“有点脏”,李女士每次带娃逛街都提心吊胆。邹城的刘女士则称,在当地的商场、超市从没见到过母婴室。 

    母婴室配置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是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更是一种社会责任。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就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 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据官方资料显示,截至今年年初,济南全市已有 127处母婴室。记者了解到,在2017 年济南两会期间,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市妇联副主席王萍曾提出,应建母婴室的单位和公共场所825个,母婴设施建设存在供给和需求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作为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商场、医院、车站的母婴室究竟现状如何?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个别商场虽建设了母婴室,却没有明显的引导提示标志,个别母婴室卫生程度堪忧;个别商场虽已运营开业七八年,仍旧不见母婴室踪影;个别商场的母婴室处于闲置状态,门开着里面黑漆漆一片,地上放着马扎和笤帚,俨然成了保洁员的“休息室”。 

    在某儿童医院的门诊一楼,虽然摆放着几块宣传母乳喂养的宣传板,记者并没有发现配备相关母婴室,该院网上宣传的两处母婴室所在的楼层均在装修中,并未开放。 

    在淄博火车站的候车室仅有一个女厕所,厕所经常是人满为患,难寻母婴室的踪影;青州市火车站一楼候车厅近期出现了商业化的“移动母婴室”,二楼正在装修的“母婴候车室”还未开放;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区对外宣传有母婴室,记者却不见引导标识,查询后才发现在车站候车厅外面。 

    在已有母婴室的商场中,配置标准五花八门,面积也大小不一:一处有洗手台、尿布台、沙发、小桌,另一处则有马桶、插座、玻璃镜等,正在装修中的“母婴候车室”则有沙发、小桌、门帘、婴儿床等。 

    多地加快母婴室建设,公共交通母婴室规划仍是空白 

    近年来随着母乳喂养率逐年提高,我省各地出台有关政策,推动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2018年济南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在全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100处。 

    记者了解到,作为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母婴室运行管理制度,专门下发《公共场所母婴室配置推荐标准》,同时积极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保证了母婴室建设的效率与质量。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公交车等常见的公共交通母婴室规划仍旧是空白。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10月,在潍坊56路公交车上就出现了自制的简易“移动母婴室”,一个简单的窗帘需要时可以拉起形成密闭空间,不需要时可扎起来,不妨碍其他市民乘坐。在公交上能否设置简单母婴室?济南市公交公司客服人员回复记者,目前暂时无法设置公交“移动母婴室”,关于类似潍坊这种简易“移动母婴室”可作为意见作进一步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