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被非法入侵?一房两份认购协议,涉事人一筹莫展 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应提起诉讼,依法进行确权

2019年07月30日 17:42  本报记者 刘卓群

  近日,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梁某向记者反映,其公司在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李庄社区的房屋被非法侵占。事情真相究竟如何?7月22日,记者赴济宁进行了采访调查。

  买房第三方:房屋装修后莫名遭人换锁侵占

  梁某称,2012年4月5日,济宁中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峰”)与山东赛德丽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丽”)签订了李庄社区1#—18#楼外墙真石漆喷涂和涂料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后,中世峰以李庄社区7#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除外)共11套房抵付赛德丽工程款,双方于2013年2月5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2016年5月,李庄社区居民李某换锁侵占了7#楼东二单元402室。赛德丽发现402室被侵占后以非法入侵住宅为由,于同年10月3日到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安居派出所报警。赛德丽、李某均向派出所出具了房屋认购协议(赛德丽认为李某的协议系伪造)。派出所出警后认为此事实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2015年9月15日,赛德丽将7#楼东二单元202室、302室分别以抵付工程劳务费用的方式抵付给工人杨某、吴某。后赛德丽与吴某进行工程结算,又将302室收回。2017年4月6日,赛德丽将302室抵付王某。今年4月18日,郭某购买了杨某的202室、王某的302室,并进行装修施工。5月14日,202室、302室被贾某、梁某某换锁侵占。郭某到安居派出所报警后,贾某、梁某某自称是202室、302室房主刘某亲属,出具了刘某的房屋认购协议(赛德丽认为刘某的协议系伪造)。派出所出警后同样认为此事实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双方各执一份认购协议,是一方造假还是一房二卖?

  7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赛德丽公司所在地,梁某向记者出示中世峰与赛德丽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乙方为赛德丽董事长胡某)、李庄村旧村改造回迁楼工程和供料结算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出示李某、刘某向安居派出所出具的房屋认购协议复印件。

  记者发现,赛德丽的房屋认购协议内容较为清晰、规范,但李某、刘某的房屋认购协议存在多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李某的402室房屋认购协议甲方系中世峰,该协议无甲方备案协议编号,房屋面积为85.11㎡ (按实际测量数据应为85.46㎡ ),储藏室无编号,车库信息部分为空白,协议日期部分为空白。刘某的202室、302室房屋认购协议甲方均系中世峰,协议无骑缝章,乙方签字落款部分为空白,协议所有手写内容均系一人字迹。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李庄社区,发现该社区共规划了三期工程,但仅建成一期回迁房,二、三期商品房均未动工建设。梁某称,中世峰早已“人去楼空”,二、三期工程搁置至今,一期回迁房均无房产证。

  随后,记者来到7#楼东二单元,发现202室、302室均暂无人居住,且门锁均有更换痕迹。202室门外墙上有杨某留下的“此房是我的”“131XXXX0290”两行字迹。记者敲开402室的大门后,发现室内居住着一名男子,男子称其与李某父亲签订了租房协议,携一家三口租住于此,租金为每年4600元。

  郭某向记者反映,贾某、梁某某换锁侵占202、302室后,先提出协商解决,后又以各种理由向郭某索要10万元。究竟是李某、刘某伪造了房屋认购协议,还是中世峰存在一房二卖行为?截至目前,上述纠纷问题仍无确切定论。

  房屋权属争议是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7月23日上午,李庄社区书记李殿玉向记者证实,中世峰将7#楼东二单元11套房抵付赛德丽确有其事,双方确已签订认购协议,但李庄社区部分手续暂不完善、房产证至今尚未办理。谈及李某等人换锁入室一事,李殿玉表示不甚知情。

  同日上午,记者来到安居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称,上述事件中,房屋权属出现了争议,应属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在双方均出具房屋认购协议的情况下,派出所无法认定房屋的具体归属,故不予立案。若郭某等人确需解决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应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不服派出所不立案,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监督。

  截至记者发稿,上述矛盾纠纷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应当按照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尽快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房屋确权,依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