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之间政策“打架”“住改商”证明到底咋开

2017年04月14日 14:13  山东法制报 朱晓冲

 

     
    近日,济南的刘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3月份他投资10 多万想开家小餐馆,可由于租的门头房是住宅性质,根据《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性质的房屋要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提交居委会或业委会开具的“住改商”证明,但我省 14 个部门曾联合发文给居委会,开“住改商”证明并不在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刘先生的营业执照因部门之间政策“打架”而难产。

 

 

    商户:投资10多万开店办不了营业执照

 

    今年 30 岁的刘先生是聊城人,想在济南开一家小餐馆。经考查,刘先生在天桥区联四路上找到了一个满意的门头房,并于今年3月份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开始了装修。刘先生一共投资了10多万,正准备甩开膀子大干一场,争取早些回本赢利,可没想到麻烦事儿却来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在申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部门告诉刘先生所租的门头房性质是住宅,而非经营性用房,必须有居委会或业委会开具的“住改商”证明。

 

    记者调查:一纸证明难倒不少商户

 

    4月10日,记者来到了济南市天桥区联四路,记者看到该路段两边的门头房开着各式各样的餐馆、服装店和超市,也算是一条比较热闹的街道。记者走访了刘先生所租门头房附近的几家餐馆,不少商户都和刘先生一样办不了营业执照。

 

    “当初租房子时,一进店就看到人家在墙上贴的营业执照,因此在这上面也就没有过多的询问。”一位餐馆老板告诉记者,等自己去办执照的时候,工商部门告诉他们这是住宅性质的门头房,需要找居委会出具“ 住改商” 证明,但居委会一直不给开。

 

    在刘先生隔壁的超市,记者看到了墙上贴有营业执照,老板向记者表示自己已经在这里经营10多年了,当时办执照不需要居委会开“住改商”证明。

 

    相关部门政策“打架”,商户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 2014年7月出台的《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宅性质的房屋是不能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天桥区北园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必须提交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才能办理。

 

    既然工商部门已有明文规定,为何还有这么多的商户因居委会不给开证明而被卡?就刘先生一事,记者向天桥区北园街道联四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但由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咨询了北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住改商”证明是一律不开的,因为证明一旦开出来后,不仅有可能引起纠纷矛盾、噪音扰民等问题,再就是居委会没有权力开具此项证明。

 

    记者查询了解到,2014年11月4日,省民政厅等14 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对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而“住改商”证明就不在这份文件规定的公章使用范围之内。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既然法律规定市民有这项权利,职能部门就应该为权利的兑现创造条件和渠道。而现实情况是,居委会和工商部门的各自规定,使商户无法开证明、办执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