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实施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2016年12月01日 17:38  本报记者 王金山

    本报讯 11月28日下午,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主办,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承办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座谈会在济南召开。《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6年12月1日实施。来自省人大、团省委、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以及相关部门参会代表踊跃发言,共同为如何进一步落实该《条例》建言献策,座谈会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调研员张明敏介绍,《 条例》 是我省首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共八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中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构;强化了未成年人父母监护、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的主体职责;突出了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

 

    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共青团山东省委权益部部长齐延鹏指出,《条例》坚持了保护与教育、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牢牢把握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弥补了我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加上此前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为依法推进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书记、所长李厥瑞表示,《条例》的实施是我省法治建设史的大事和喜事,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下一步,省未管所将以弘扬法治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和青春文化为抓手,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从法院系统落实《条例》给出了具体意见。她建议,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这样可更加专业的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从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审慎办理涉未成年人监护权、抚养权案件,保障未成年人能在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发挥少年审判特色,更加专业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好重新犯罪预防工作。

 

    长期注重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律师代表张行进认为,《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做到了责任明确、有章可循,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同时他表示,他将继续在今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道路上发光发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春华秋实而立年,风劲扬帆正当时。本次座谈会的成功召开,必将对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下一步实施提供有力借鉴,必将带领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迈向新台阶,实现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