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与否,到底该谁举证?

2016年12月01日 17:36  本报记者 杜海英 实习生 刘思佳

上班时间从单位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用人单位不承认因工外出——

    丈夫去世已3年之久,高密的宋女士仍在为丈夫的“工伤认定”讨要说法。

 

 

    先是为证明丈夫与生前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宋女士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经历了一次劳动仲裁、两审法院诉讼最终取得了胜诉。

 

    有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可后,宋女士又继续为丈夫“不予认定工伤”讨要说法。

 

    上班时间外出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宋女士的丈夫单保强生前在山东中汇家具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12月4日15时20分许,单保强从单位出去,骑黑色赛美利牌自行车沿高密市北环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河名居小区建筑工地门口北处,与顺行的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损坏,单保强当场死亡。2014年2月28日,宋女士向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因单保强与中汇家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确认,依法中止。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了单保强与山东中汇家具存在劳动关系,单保强系中汇家具市场部经理。2015年8月11日,高密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根据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单保强之死属因工行为,单保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不予以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宋女士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因公还是因私各执一词,单位举证“不因公”被认可

 

    宋女士认为,根据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所调查的事实,可以确定的是,2013年12月4日下午,单保强在工作岗位上,他是从单位出去的。当天单位无证据证明单保强是因为个人私事请假外出。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单保强上班时间是办公事外出。“我本人多次走访厂内职工,均反映公司的请假制度是很完善的,有考勤机实行上下班打卡,有事外出请假。而且单保强是市场部经理,经常外出考察市场,包括出差到外地。因此,他在工作时间经常外出为单位办理公务。”

 

    宋女士强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无证据证明单保强是因私外出,应依法认定单保强为工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宋女士提供了一些录音证据以此来证明事发当天单保强因公司无公车可派才自己驾驶自行车外出办公事。

 

    人社局则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根据宋女士和中汇家具有限公司的举证,认为宋女士无证据证明单保强外出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也无证据证明其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故对单保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审理重点是人社局作出的《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三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单保强系从中汇家具出去;存在争议的是单保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外出。本案中,中汇家具向人社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单位未安排单保强外出,宋女士称单保强系因工作原因外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系为单位何种原因而外出。故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以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宋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工伤”认定到底该咋举证?——律师探析

 

    “工作时间应当推定职工不管在单位还是外出都是在工作,如果单位认为职工不是因工作外出,应当举证出其外出干私事的证据。”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杰分析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作全面、整体的理解,不能割裂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使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应认定为工伤。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统河主任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已经明确有规章制度,因私外出应当请假,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请假或是出去办私事,应当推定工作原因外出。单位没有派公车不能得出就不是因工作外出的惟一结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义务,应当推定对其不利。

 

    “ 提早下班路上出车祸要认工伤。”这是今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的审理结果。省法院分析指出,《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提前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 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