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赔偿2198.36万元

2016年07月22日 08:53  本报记者 朱晓冲 通讯员 郑春笋

    7 月 20 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 成 的 损 失2198.36 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4 日,新环保法施行以来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振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 2820万元一案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今年 6月 24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振华公司成立于 2000 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其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 日,即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法院审理认为,振华公司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按照规定,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同时,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鉴定费、律师费及诉讼支出费用由振华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