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9 日以某书画院未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职工2009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且拒绝执行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6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等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书画院给予罚款1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书画院一直不肯签收该处罚决定,2015年8月10日,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便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书画院送出。
处罚决定送达后,书画院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博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听证会上,书画院称其从未收到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的任何文件,既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也未收到有权申请听证的相关材料,更未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程序中,向书画院送达的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系通过将相关材料张贴于书画院的住所地后拍照的方式送达。从照片中只能反映该局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张贴于书画院住所地,工作人员手持工作证件留影的情况,照片中无他人影像。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时,书画院办公室无人;其送达其他文件时,书画院办公室人员拒绝签收,劳动监察工作人员遂采取上述方式送达。
但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过程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未提供相关照片、录像资料等记录书画院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相关证据。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手续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呢?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需要存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该案中,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采用拍照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但所提供照片均无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送达过程,也无见证人见证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故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应当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
据此,法院裁定该案依法不予执行。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送达虽然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细小行为,却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处罚决定的效力,必须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