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省管企业必须设总法律顾问进高管层

2016年06月27日 18:05  本报记者 杜海英

    记者从省国资委官方网站上获悉,我省近日出台规定,明确要求省管企业要全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且总法律顾问必须进入企业的高管层。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到 2018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山东省管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将得到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在岗率达到100%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 100% 。

 

 

    “ 近几年,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持续上升,大额案件明显增多,给企业改革发展带来较大风险,也反映出部分企业法治思维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省国资委指出,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顾问制度进展不均衡,在有的企业甚至被削弱。如有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长期空岗,职责权力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被合并,甚至撤销;有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比例低、兼职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依法治企工作。

 

    省国资委要求,要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 实职”。 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按市场化原则选聘、考核和分配薪酬。总法律顾问的职务设置、选聘办法、人员聘任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拥有“实权”。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同时,企业决策机构审议的重大经营事项必须事前经过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论证。企业应当为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

 

    省国资委强调,将加强对各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未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企业予以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